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记者余皓 通讯员陈群安
6年前,武汉人朱绍强为了谋财,残忍杀害离异女子林某,碎尸后抛入长江,并向其家属勒索108万元。落网后,他对作案动机和经过供认不讳,但羁押期间突然翻供,声称并未杀人。
由于没有找到死者尸体,检察机关本着疑罪从无原则,作出不起诉决定,朱绍强被释放。2009年1月,检察机关收集到新的证据,再次将他逮捕。此后3年,朱绍强案经历判处死刑、发回重审、改判死缓的过程。
昨日,省高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朱绍强死刑,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,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。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死刑。
残忍杀人谋财,嫌凶翻供不起诉获释
朱绍强,男,现年56岁,高中文化程度,系铁道部大桥局武汉桥机厂退休工人。死者林某殁年50岁。
据省高院审理查明,2006年,离异的朱绍强通过婚介所与离异女林某相识。朱绍强发现林某经济状况较好,遂起谋财害命之心。同年11月8日下午,朱来到东西湖某小区林某家中,得知林某之子陈某外出旅游,短期不会回来,顿起杀心。他趁林某在洗手间洗衣服,用木凳猛击林的后颈,致其死亡。
随后,朱绍强将林某尸体肢解,先后于当晚、次日晚将尸块及分尸用的菜刀等物品,分别抛入长江和汉江。
同月10日,朱绍强再入林家,将林某的3张银行卡和价值1.2万余元的一台笔记本电脑、一部数码相机、一台电脑液晶显示器等,运至自己的住处。
此后,朱绍强取走林某银行卡内2211元,还两次用公用电话恐吓林某之子陈某,以林某性命为要挟,勒索108万元。
陈某报案。2006年11月17日,朱绍强在汉阳被抓获,并对杀人、碎尸、抛尸等事实供认不讳。次日,他被刑拘。
就在检方即将提起公诉时,朱绍强突然翻供,声称他并未杀人。检方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,认为尽管朱绍强曾经供述杀害林某,但也作过没有杀人、林某系离家出走未归的辩解;案发现场仅发现林某少量血迹及组织碎屑、骨质碎片;在朱绍强供述的抛弃尸块及作案工具的地点,均未能提取到尸块及作案工具。因此,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林某已经死亡,也不足以证实朱绍强实施了故意杀害林某的犯罪行为。
2007年10月25日,武汉检方决定对朱绍强不起诉,并于同日将其释放。
一审判处死刑,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
尽管朱绍强重获自由,但检方、警方并未停止侦查。在收集到新证据后,2009年1月17日,检方再次逮捕朱绍强。
2009年5月27日,此案开庭。公诉人宣读了新证据:朱绍强的同监号人员称,朱曾向他们介绍杀人、碎尸、抛尸经过;朱的朋友刘某称,朱声称谈了两个女友,一个年轻、一个年纪大但有钱,“朱说他想搞钱,就找那个年纪大的(即林某),至于如何搞法,他自有办法”;目击证人叶某称,曾亲眼见到有人在江汉二桥抛下两个塑料袋,经指证,此人正是朱绍强;长江大桥监控录像表明,案发当晚,朱绍强曾拖着箱子上桥……
2009年10月,武汉中院审理认定,朱绍强是杀害林某的凶手,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,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,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。决定执行死刑。
宣判后,朱绍强提出上诉。2010年7月,省高院以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裁定发回重审。
重审改判死缓,检方抗诉终审再判死刑
2011年4月,武汉中院重审后,仍然认定朱绍强系杀人真凶,论罪应当判处死刑,但鉴于具体情况,遂以故意杀人罪、盗窃罪、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。
此后,武汉市检察院以重审判决量刑不当、适用法律错误为由,提出抗诉。省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支持抗诉。同时,朱绍强也对该判决不服,以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。
省高院审理后,从多方面认定林某已经被害,且朱绍强是杀人真凶:
1、公安机关在勘验、检查现场时,在林某家的卫生间提取了人体骨质碎片、多处可疑组织碎屑,在水龙头、现场砧板、厨房柜门等处提起可疑血痕,经DNA鉴定证实为同一女性,与林某的亲人具有亲缘关系,该女就是林某。
2、公安机关根据朱绍强供述的抛尸时间、地点,调取了长江大桥上的监控录像,录像显示抛尸的时间与朱绍强供述一致,且朱绍强抛尸的事实还有证人叶某证言印证。
3、朱绍强归案后曾多次供述的杀人、分尸、抛尸情节客观自然,供词稳定,而且部分证据系先供后证,证明力强,所供情节与现场勘验、检查笔录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、证人证言一致。
4、朱绍强盗走林某的银行卡后取款,公安机关调取取款录像,确认取款人系朱绍强。警方在其汉阳居住处查获了林某被盗的电脑、手机等物品。
省高院认为,朱绍强谋财害命,致死人命后,又分尸抛尸,并盗窃、敲诈他人财物,手段特别残忍,情节特别恶劣,后果特别严重,且未对被害人家属给予赔偿,亦未取得谅解,论罪应当判处死刑。遂对其作出死刑判决。
律师观点
从疑罪从无到慎用死刑
朱绍强案反复体现司法进步
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雄曾为“熊猫烧香案”犯罪嫌疑人作过辩护,是一名资深律师。昨日,记者就朱绍强案对他进行了采访。
王万雄表示,朱绍强案从不起诉、判处死刑、发回重审、改判死缓、再改判死刑,这不是法律程序上简单、无意义的反复。在证据标准上,死刑案件应坚持最高标准,这是尊重被告人生命和保障人权的举措。对被害人来说,司法机关准确打击犯罪,才是伸张被害人及家属冤屈和正义的最好方式。该案充分体现了我国疑罪从无以及慎用死刑的刑事原则,体现了司法进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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